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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甲、罗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公诉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6月份开始,被告人某某甲在位于柳城县**镇**村铁路边其平时摆摊卖猪肉的地方以及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其家的大厅作为庄家接六合彩码单进行赌博。被告人罗某某于2018年7、8月份开始在位于柳城县**镇**乡**街其家中接六合彩码单,然后把六合彩赌单报给某某甲,某某甲给罗某某6%的水子钱。直到2019年9月19日晚上被告人某某甲、罗某某被民警查获。期间被告人某某甲获利10万元钱左右,接收的赌资总共约37800元钱;被告人罗某某从中获利大约2万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六合彩码单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松华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罗某某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提请柳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清单。

4.量刑建议书4份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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