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三分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单位**(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35********,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路**号**幢**楼,法定代表人施某某。
诉讼代表人洪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街道**路**号**单元**室,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系**公司总经理、实际负责人,2019年5月8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由上海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胡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单位**公司在从日本进口巧克力、饼干等食品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胡某某自行决定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涉案货物,指使外商制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发票、合同,并提供给报关公司用于向海关申报。经上海浦江海关核定,**公司采用上述手法进口涉案货物共计88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876578.1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9年5月7日,侦查机关接线索后派员至**公司开展调查,被告人胡某某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提供涉案货物的真实单证。同年5月13日,**公司向侦查机关缴纳暂扣款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能够与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被告人胡某某的具体到案经过等事实。
2.侦查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海关交(付)款通知书》等书证、上海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能够与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侦查机关对涉案物品依法扣押、提取、送交数据恢复以及被告单位**公司缴纳暂扣款等事实。
3.侦查机关调取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胡某某提供的《采购单》《对账单》等书证,证人刘某某、沈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证言,能够与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单位**公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涉案货物以及通过他人账户支付差额货款等事实。
4.相关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的书证,证实本案偷逃应缴税额的事实。
5.侦查机关调取的《工商注册信息》的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能够与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单位**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告人胡某某系公司实际负责人的事实。
6.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侦查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胡某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申报进口涉案货物,偷逃应缴税额187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胡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实施低价申报行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被告单位及本人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系自首,均可以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公司罚金188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阿华
检察官助理:林一洲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辩护人意见书》各2
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各1
本
5.《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6.被告单位**公司的辩护人:史东海,北京德和衡
(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公司委托;被告人
胡蕾蕾的辩护人:罗建敏,北京德和衡(上海)
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其本人委托。
7.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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