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柯友桂,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6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住英山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5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英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友桂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凌晨0时25分许,被告人柯友桂醉酒后驾驶鄂J*****小轿车沿英山县温泉镇一里沙路行驶,途径“辰美中药”路段处时,将同向行人查某某(女,殁年46岁)撞倒,造成查某某当场死亡、鄂J*****小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柯友桂驾车逃逸。经鉴定,柯友桂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收条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柯友桂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友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友桂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友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文敏
检察官助理:姜潜敏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英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