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经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经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晚6点50分,被告人柯某某准备前往收获之前投放的“捕虾笼”里的鱼虾时,为了捕获更多的渔获物其携带事先购买的一套电捕鱼设备,到长江盘塘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活动。出发前被告人柯某某将电瓶和逆变器的背包背在后背,头带充电式照明灯,将缠有电线的竹蒿、白色橡胶桶放在摩托车上,载着被告人吴某某从居住地盘塘附近的家中出发,到达武穴市盘塘汽渡下游约200米的长江水域沿江岸向下游方向进行电捕鱼,被告人柯某某将缠有电线的绝缘篙后放至水中,接通电瓶的电源后通过逆变器产生的高压电流将鱼电晕,然后用竹制的网兜将电晕的鱼捞起放到被告人吴某某所提的白色橡胶桶中。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武穴派出所民警发现,将实施电捕鱼准备离开的被告人柯某某、吴某某现场抓获,并现场查获电捕鱼设备套(一个装有电瓶、逆变器的背包和绝缘竹蒿、竹制网兜以及白色橡胶桶)及渔获物。渔获物经武穴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执法人员和被告人柯某某、吴某某现场确认,经称重捕获的鱼获物共计0.32公斤;经武穴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执法人员鉴定:电瓶,电篙,逆变器属于禁止使用的电力捕捞工具,“捕虾笼属于禁止使用的非法捕捞工具。
被告人柯某某、吴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移交情况说明;证明;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2.现场勘验笔录、中心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吴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在长江武穴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吟佳
2020年8月4日附:
1.被告人柯某某、吴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0975****);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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