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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栗小华、侯朝霞盗窃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栗小华,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乡**村**号,现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居民点**区**号。2012年12月2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9月21日又因涉嫌盗窃罪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被告人侯朝霞,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1972********,汉族,大专文化,经商,现住岳阳市云溪区**居委会**区**栋**室。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小华、侯朝霞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7日、2020年6月20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4月13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侯朝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6月19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栗小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侯朝霞得知中国石化**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应处**号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有要处理的物资。同年8月份被告人栗小华与侯朝霞商议将废催化剂盗走,后二人通过未栓紧地栓的仓库后门进入仓库并取样,栗小华将取样的废催化剂寄往江西**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化验分析,化验结果显示含钼。栗小华、侯朝霞在**公司仓库盗得废催化剂16.17吨,销得106590元,盗得氢氧化铝30.05吨,价值83193元,盗窃价值共计189729元,非法获利106590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栗小华打电话让施某某帮其叫几个民工,并购买盗窃使用的编织袋、铁锹等工具。次日,栗小华带施某某及陈某甲、陈某乙等8名民工到**公司仓库,被告人侯朝霞将仓库后门拉开,栗小华等人进入仓库。为防止他人发现,侯朝霞将打开的仓库门关上,在封闭的有粉尘的空间下,栗小华、施某某、侯朝霞指挥民工将装在桶中的废催化剂倒出再装入编织袋内,当日下午赵某某来到现场并送来水和槟榔给民工,并陪同栗小华等人在仓库外面等。因仓库里面存有大量的正品氢氧化铝,栗小华、侯朝霞又商议第二天拉走30吨氢氧化铝。当日下午15时许,栗小华喊来货车将盗窃的废催化剂过磅后转放入租用**工业园的岳阳市**化工有限公司仓库。

2019年9月1日,被告人栗小华带施某某、赵某某及陈某甲、陈某乙等12名民工再次来到**公司仓库,被告人侯朝霞打开仓库门后,栗小华等人指挥民工装废催化剂和搬运氢氧化铝,当日中午,因侯朝霞担心搬运氢氧化铝过多,便谎称下午14时30分,有领导检查仓库,要求13时30分之前必须装完离开。14时许,栗小华等人装车完毕,过磅后再次转放入岳阳市**化工有限公司仓库,并指挥民工将盗窃的30.05吨氢氧化铝存放在仓库内。栗小华喊来大货车又将在**公司仓库盗窃的16.17吨废催化剂和之前在别处收购的6.72吨废催化剂装车运往江西**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其中在**公司仓库盗窃的16.17吨废催化剂销得106590元,经岳阳市云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氢氧化铝价值83193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存放在岳阳市**化工有限公司仓库的30.05吨氢氧化铝并发还给了**公司。

自案发至审查起诉阶段时止,被告人栗小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侯朝霞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氢氧化铝等物证;2、被告人栗小华、侯朝霞的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栗小华的原刑事判决书,栗小华、侯朝霞等人的通话详单,价格认证结论书,**科技有限公司结算单等书证; 3、证人施某某、赵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席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单位代表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栗小华、侯朝霞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栗小华、侯朝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小华、侯朝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小华、侯朝霞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其违法所得均应该予以追缴,故亦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栗小华、侯朝霞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明刚

检察官助理:王昆阳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栗小华、侯朝霞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2.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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