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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某、熊某甲寻衅滋事案,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9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7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熊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大道**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桂某某,曾用名桂跃胜,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熊某甲、桂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每次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9日,张某甲到德胜车行内找被告人熊某甲、刘某甲等人,以其公公吕某甲被邓某甲打伤为由,让熊某甲帮其出面解决。熊某甲遂安排刘某甲帮张某甲出面找邓某甲从中调解,当晚被告人刘某甲邀约郭某甲(已判决)、戚某某(已判决) 、崔某某(已判决)等人驾车先后赶到位于武穴市保康路的第一人民医院门口。被告人刘某甲下车后带郭某甲等人与邓某甲见面后,双方发生打斗,造成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邓某乙、郭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邓某甲、邓某丙、邓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7年4月13日晚,熊某甲、吕某乙等人在德胜车行打麻将时,被告人刘某甲带二、三个年轻人到达德胜车行后,以其徒弟帮吕某乙家里人打架被判刑为由,要求吕某乙支付费用遭到吕某乙拒绝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将吕某乙推倒在地,后被在场人员拉开。

    2012年左右,被告人熊某甲在孔某甲橱柜店内购买橱柜,后欠孔某甲1万余元的货款未付。2013 年2月6日,孔某甲打电话找熊某甲讨要欠款,双方在电话中发生口角,约在武月大酒店见面。孔某甲到达武月大酒店一楼大厅后,被熊某甲等人打伤。

    2013年左右,被告人熊某甲借款给张某乙,后因张某乙未按时支付高额利息给熊某甲。熊某甲多次找张某乙催讨债务未果,遂带领熊某乙以及社会闲散人员到张某乙经营的武穴**公司去找张某乙逼债。2014年8月10日,熊某乙发现张某乙厂内有人购买钢管,遂电话通知熊某甲,熊某甲带领社会闲散人员赶到后,以张某乙欠钱未还为由,强行将购货方赶走并安排熊某乙购买链锁将厂房大门锁住。后张某乙因需要资金发放工厂员工工资,遂叫员工周某某与王某某将部分钢管变现发放工资。熊某甲得知后,以张某乙欠钱为由,用放轮胎气的方式强行阻止车辆离开。熊某甲多次采取滋扰的方式逼迫张某乙签订销售合同后,带领社会闲散人员持械到厂区内将钢管拉走,员工朱某甲要求下班回家,遭到拒绝后熊某甲带领的社会闲散人员持砍刀威胁、追逐朱某甲,其余员工见状后被迫帮熊某甲把钢管装上车。

2015年8月10日晚,被告人桂某某及郭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因之前邱某某带人到武穴戴家垸刘某乙的赌场找人要债一事,通过张某丙邀约邱某某前往新凯琳网吧楼下,称有事要谈。被告人桂某某驾驶一辆比亚迪小车停在新凯琳网吧附近,郭某甲见邱某某来了,就让邱某某到桂某某的比亚迪小车里。被告人桂某某跟邱某某在车里斗狠,桂某某朝邱某某面部打了一拳,邱某某准备还手被郭某甲等人按住,桂某某、郭某甲等人用拳头殴打邱某某。邱某某下车逃跑时,郭某甲抽出一把匕首刺入邱某某左边大腿,随后桂某某等人下车围着邱某某拳打脚踢,邱某某在混乱中逃跑。经鉴定,邱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 重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吕某甲、吕某丙、吕某乙、吕某丁、郭某丙、熊某丙张某甲、郭某甲、戚某某、崔某某、孔某乙、卢某某、朱某乙、熊某乙、周某某、朱某甲、蔡某某、吕某戊、董某某、王某某、张某丙证言;3.被害人邓某乙、郭某乙、邓某丙、邓某甲、邓某丁、吕某乙、孔某甲、张某乙、邱某某陈述;4.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武穴市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损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6.被告人刘某甲、熊某甲、桂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刘某甲、桂某某逞强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吟佳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被告人桂某某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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