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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19〕331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街**号。因犯盗窃罪,2014年12月8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6月7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3月14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桑某某在本县陬市镇多次实施盗窃,盗得槟榔、香烟、矿泉水、专用电线等物品。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2093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桑某某窜至桃源县**镇**街社区阿拉丁网吧,趁网管黄秀云不注意,盗得口味王牌和成天下“福星高照”槟榔3包、怡宝矿泉水l瓶。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92元。

2.2019年10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桑某某窜至桃源县陬市镇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维修间内盗得3根电焊机专用电线,总长度约100米。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电线价值900元。

3.2019年11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桑某某窜至桃源县**镇**街阿拉丁网吧,趁网管杨永娣不注意,在阿拉丁网吧柜台上偷取了口味王牌和成天下“蓝色妖姬”槟榔l包、黄色芙蓉王8包、极品芙蓉王3包、云烟1条、精品白沙l条及现金586元。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的香烟及槟榔共价值515元。案发后,被盗的香烟及现金已由民警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周阳昆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谷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桑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凤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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