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85********,汉族,专科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8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冀B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丰润区汽车站东1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20mg/100ml,梁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丽娟
检察官助理:张竞文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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