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80********,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本县**乡**村**组**号。因吸食冰毒,于2016年11月14日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非法持有气枪,于2018年5月31日被湘阴县公安局罚款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湘F**小型轿车在湘阴县**镇**路**路段行驶时,被湘阴县公安局交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9.0mg/100ml。
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二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茉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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