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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盐亭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盐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盐亭县云溪镇老公安局大门口,用手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老公安局大门口的一辆白色越野车的车门拉开,盗走两瓶茅台帝王金樽牌白酒、香蕉、黑色羽绒服及五瓶红牛饮料。

2、2020年2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盐亭县云溪镇天然气公司收费大厅外路边,用手将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天然气公司收费大厅外一停车位上的黑色越野车车门拉开,盗走四瓶两升装饮料,两袋瓜子及一件白色女式羽绒服。

3、2020年3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盐亭县云溪镇望江楼市场河边,将停放在河堤上的一辆银灰色托板车车门拉开,盗走一件女式外套、一件格子衬衫及一挎包内的人民币1800余元。

2020年5月13日,经四川三益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被鉴定人梁某某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盗窃行为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義兴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无联系方式。

2.案卷材料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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