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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道**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2014年12月4日被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十个月,于2016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盘龙区**交叉口附近井下进行光缆穿管施工过程中,将井内中国电信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一根电缆线剪断后销赃挥霍,造成约2000多用户通信业务中断,中断时长达530分钟。经鉴定,被其并盗走的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1811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787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通讯线路中断报告和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阮某某、李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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