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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232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镇**村**组。2015年10月犯诈骗罪被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7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下旬,被告人梁某某在网上购买账号为hz59328****的微信账号,并在该微信绑定一张银行卡用于实施诈骗。2019年10月,梁某某用该微信号添加了被害人高某某的微信(微信号:1525541****)。2019年11月下旬,梁某某用手机在互联网上发布自己有手机靓号出售的虚假信息。被害人高某某看到该信息后,以820元的价格购买了梁某某虚假的手机靓号。2019年11月26日,高某某通过其微信(微信号:1525541****)向梁某某微信转款320元。2019年12月21日,高某某再次通过其微信向梁某某微信转款500元,并催促其尽快发货。梁某某在诈骗高某某820元后,将其微信删除,所骗820元已被其挥霍。

2019年12月底,被害人刘某某在互联网上看到梁某某发布出售手机靓号的虚假信息后用其微信(微信昵称Ao****,微信号:tao70715****)联系梁某某(微信号:hz593286707)。梁某某在微信中谎称直接对接一手卡商,有手机靓号资源,分别在2019年12月25日、26日两天多次向刘某某出售其编造的虚假手机靓号让对方转款,2019年12月25日刘某某通过其微信分三次向梁某某微信转款2100元。2019年12月26日刘某某通过其微信分三次向梁某某微信转款1330元。梁某某在诈骗刘某某3430元后,将其微信删除,所骗3430元被梁某某挥霍。

2020年1月初,被害人蔺某某在互联网上看到梁某某发布出售手机靓号的虚假信息后主动用其微信(微信昵称:**;微信号:lyd1354640****)联系梁某某微信(微信号:hz59328****)。梁某某化名“陈某某”与对方聊天,通过聊天得知对方是想通过倒卖手机靓号获利,在2020年1月1日至当年1月17日间,先后多次向蔺某某出售虚假手机靓号让对方转款实施诈骗。2020年1月1日,蔺某某通过其支付宝向梁某某支付宝(支付宝账号:20214****@qq.com)转款700元。2020年1月2日,蔺某某通过其微信向梁某某微信转款1100元。2020年1月3日,蔺某某通过其微信向梁某某微信转款280元。2020年1月17日,蔺某某通过其微信向梁某某微信转款100元。梁某某在诈骗蔺某某2180元后,将其微信删除,所骗2180元已被梁某某挥霍。

2020年2月9日,梁某某用微信(微信号:hz59328****)联系被害人党某某的微信(微信昵称:E****,微信号:DYY1829191****),通过聊天骗取对方信任后,梁某某向党某某称,其需要他人扫码支付资金帮其验证支付宝,并向党某某承诺事后会给其好处费。党某某受梁某某诱骗于当日使用支付宝向其发送的二维码,扫码转款888元。梁某某在诈骗党某某888元后,将其微信删除,所骗888元已被梁某某挥霍。

2020年2月初,梁某某用手机在互联网上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2020年2月10日,被害人米某某在互联网上看到梁某某发布的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后,主动用其微信(微信昵称:**微信号:DD99****)联系梁某某微信(微信号:hz59328****)。梁某某化名“陈某某”与对方聊天,并通过向对方发送其在网上找到的整箱口罩图片和口罩工厂图片,骗取对方的信任。梁某某以向对方出售3000个口罩为由,要求对方向其转款6000元。2020年1月10日,米某某分三次通过其微信向梁某某的微信转款2500元。次日,米某某在微信中催促梁某某尽快发货。梁某某利用手机以及之前下载的一张他人身份证截图,在手机网上营业厅办理了一张手机卡邮寄到米某某提供的地址,在取得快递单号后,哄骗米某某口罩已经发货,要求米某某再向其转款3500元。被害人米某某查验快递单号发现快递不是口罩,立即联系梁某某。梁某某觉得骗不到米某某钱后,将其微信删除,所骗2500元已被梁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证,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人财物累计98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雅雯

检察官助理:曹亚杰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VIVO牌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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