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梁某甲在其位于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村**山**号家中容留梁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梁某甲在其位于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村**山**号家中先后三次容留徐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梁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梁某乙证言;
3.被告人梁某甲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5.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武洋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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