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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748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年4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晚,被告人梅某某在本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西岭路二巷路口喜洋洋便利店内,以售卖口罩为由,先后骗得庄某某人民币4740元。2020年2月21日15时许,梅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3.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

5.勘验、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梅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梅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欣

检察官助理:翁若男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共五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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