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村**村**组**号**号,住怀化市鹤城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5月20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4时30分许,被告人欧某某驾驶牌号为湘C808**重型半挂牵引车/湘C36**挂重型专业作业半挂车行驶至223省道怀化东高速出口路段时,将由北往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乙撞倒,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被告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3.4487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欧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军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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