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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华根、陈龙盗窃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473号

被告人欧阳华根,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江西省萍乡市**镇**村**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和职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6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行为,于2009年6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2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8月11日刑满释放;还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7月29日刑满释放;还因吸毒行为,于2015年10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7月13日刑满释放;还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又再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龙,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6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宿舍区**栋**房。曾因犯盗窃罪(未遂),于2009年2月12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未遂),于2009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二个月,2010年11月8日刑满释放;还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5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三个月,2012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放火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7年2月28日减刑释放;还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5月21日刑满释放。 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华根、陈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欧阳华根、陈龙一起来到本市福田区**路与**路交汇处**侧草坪处,伺机窃取他人财物。22时20分许,被告人欧阳华根与陈龙见被害人江某某坐在草坪内与他人闲谈,遂上前将被害人放在身边草坪上的一部黑色苹果7P 128G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09元)盗走,被告人陈龙则在一旁望风。之后欧阳华根与陈龙分散离开作案现场,并在**路再次汇合后逃离。

二、2019年7月13日4时43分许,被告人欧阳华根来到本市福田区**路,见被害人屈某某醉酒后躺在**路**号门口路边,遂上前将被害人放在裤子左边口袋里的一部金色苹果XS256G手机(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7395元)盗走,之后逃离现场。

三、2019年6月27日3时48分许,被告人欧阳华根来到本市罗湖区**路,见被害人吴某某醉酒后躺在**号的路边,遂上前将被害人放在裤子右边裤袋里的一部苹果手机X 256G(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59元)和戴在左手上的一块劳力士手表(价格无法鉴定)及现金14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四、2019年8月10日5时许,被告人陈龙来到本市罗湖区**街道**广场附近的公交站台旁,见到被害人黄某某醉酒后坐在路边,遂上前将被害人抓在右手里的一部黑色华为MateRS 512G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00元)盗走,之后逃离现场。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欧阳华根、陈龙经民警侦查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手机通话记录,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屈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阳华根、陈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人像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华根、陈龙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被告人欧阳华根的行为属于多次盗窃,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华根、陈龙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阳华根、陈龙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欧阳华根判处一年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龙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19年11月29

附:

    1.被告人欧阳华根、陈龙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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