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欧阳某某受聘于**总局贺州市八步区**局。在此期间,欧阳某某利用其在**局工作的便利,在发现全国金税系统存在部分监管漏洞后,便于2016年2月份至2019年5月份采取多种手段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一是在全国金税系统中虚构了八步区**贸易商行等十六个企业或个人的税务登记信息,领取金税盘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刻制发票专用章,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二是假冒贺州市八步区**工作室等十六家合法企业的人员,冒领该企业的金税盘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伪造发票专用印章,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三是利用贺州市**工程有限公司、贺州市**贸易有限公司等两家合法公司委托其代理开发票的便利,隐瞒委托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以发票金额的2%-5%收取开票手续费,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根据据贺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统计:2016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欧阳某某共开出发票1303张,价税合计11680502.31元。其中在MAC码为2C:FD:AI:58:3A:61的设备开出的发票863张,价税总计金额为:8104660元;不在MAC码为2C:FD:AI:58:3A:61的设备开出的发票440张,价税合计金额:3575842.31元。该1303张发票中,欧阳某某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172张,价税合计金额10690403.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金税盘、发票专用章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票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汤某某、莫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勘查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虚开发票达1172张,价税合计金额10690403.9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
附:
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二册。
3.金税盘10个、发票专用章9个、发票领用簿10本、讯问光盘19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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