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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06年11月份至2007年8月10日,被告人欧某某用收购生猪的方法,每次支付部分生猪货款取得养殖户的信任后,将剩余生猪尾款据为已有后,然后携款潜逃的方式共骗取了李某丁、黄某某、谢某某、柳某某4人共计价值302000元的生猪货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6年11月份,被告人欧某某采用支付一部分定金购买全部生猪后诈骗剩余生猪货款的方式在岳阳县**镇养殖户李某丁手中诈骗生猪货款2万元;2007年5月份,被告人欧某某采用相同方式又在李某丁手中诈骗生猪货款3万元,两次共计诈骗李某丁生猪货款5万元整;

(2)2007年7月份,被告人欧某某采用支付一部分定金购买全部生猪后诈骗剩余生猪货款的方式在岳阳县**镇养殖户黄某某手中诈骗生猪货款2.5万元;

(3)2007年8月份,被告人欧某某采用支付一部分定金购买全部生猪后诈骗剩余生猪货款的方式分两次在岳阳县**镇养殖户谢某某手中诈骗2.4万元生猪的货款;

(4)2007年8月9日、10日两天,被告人欧某某采用支付一部分定金购买全部生猪后诈骗剩余生猪货款的方式从临湘市长塘镇柳某某手中诈骗生猪货款20.3万元。

被告人欧某某在将诈骗的生猪全部销售完毕后携款潜逃。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处理于2008年9月8日被告人欧某某利用其姐夫李检明的户口信息办理了一张虚假身份证用于漂白身份后,并一直以李检明的身份使用至今。直至2019年8月1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柳某某及谢某某被骗生猪明细、欧某某欠李某丁生猪款的欠条等;2.证人李某甲、钟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丁、谢某某、柳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刚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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