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武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2********,汉族,中专文化,案发时系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工作人员,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巷**区**巷**号。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次日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武某某利用其负责违章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教育的职务之便,在违章机动车驾驶人未进行审验教育学习的情况下,向以顺利通过审验教育为手段谋取利益的中间人(俗称黄牛)提供《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单》,以证明违章机动车驾驶人已完成审验教育学习,后通过微信转账或者微信红包的方式收受尹某某、张某甲、蒋某某、张某乙等四人计人民币81540元。
被告人武某某于2020年4月1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到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单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张某甲、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娜
检察官助理:余莹莹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武某某退赃款81540元,现保管于萧县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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