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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17〕95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小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7月7日被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7月19日被徐州铁路公安处徐州站派出所抓获,7月24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7日被威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8月23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初,被告人武某某以350万元的价格承包了威县**污水处理厂的土建收尾工程,武某某将该工程包给王某某、宋某某、贾某某、董某某等四个不同工种班组具体施工建设,约2015年底完工。施工期间,**污水处理厂分多次付给武某某工程款3698267 元,而武某某仅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剩余工资366369元一直无正当理由推拖不付,且不见面。

2011年4月11日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武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发送手机《短信》,责令其于2017年4月18日17时前支付清工人工资,并且亲自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该局,武某某收到后无正当理由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并且未按要求前来汇报整改,未配合处理工作。

    2017年4月25日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武某某拖欠工资一案移送威县公安局,7月3日威县公安局决定对武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7月7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上网通缉,7月19日逃匿至江苏徐州的武某某被徐州铁路公安处徐州站派出所抓获,后移交威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且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17年8月27日

附:1.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2.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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