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镇**村**路**排**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村平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张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温某某和夏某某相识并相互加了微信好友,后温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现夏某某一直在发代还信用卡的消息,便通过微信和夏某某联系,了解到夏某某每代还信用卡一万元收取150元的手续费。此后温某某先后让夏某某为其代还信用卡三四次,并支付了相应的手续费用。从2018年12月份开始,温某某又通过夏某某为武某某代还卡号为62596560********的交通银行信用卡,每次代还额度为3万元,手续费均由温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夏某某。2019年2月17日,温某某又向夏某某提出为武某某代还信用卡的请求,夏某某请其经营超市的朋友宋某某用POS机为武某某的信用卡还款,宋某某用POS机代还29950元后,刷出5360元,接着往出刷的时候,发现该信用卡被挂失,夏某某、宋某某二人联系温某某,温某某说卡是她老公武某某的,她不知情帮问问,后失去联系。2019年9月1日,武某某亲属主动一次性退还夏某某人民币25000元,夏某某对武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3.证人宋某某、温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害人夏某某提供的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6.谅解书;7.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信用卡代还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永强
检察员:张 亮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武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 .案卷和证据材料壹册;
3. 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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