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某某、郝某某妨害公务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威县人民检察院

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235195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威县公安机关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我院批准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7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235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我院批准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7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郝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11时许,侯贯派出所民警邱某某等人在**镇**村依法执行公务时,被告人段某某、郝某某拒不配合公安民警执法,并殴打民警、抢夺民警执法记录仪,严重妨害民警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查询信息、执法证、出警证明、和解书、谅解书、撤回控告申请书;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某、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郝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忠爱

检察官助理:高落宇

2020年7月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段某某、郝某某现于候贯镇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