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7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鄂JF****号轻型普通货车自罗田县凤山镇往匡河镇方向行驶,行至黄冈市白莲河示范区境内318国道776KM+300M路段时,与对向李某甲驾驶的鄂JM****号两轮摩托车(后载叶某某)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摩托车驾驶人李某甲及乘坐人叶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经罗田县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系胸部严重损伤而死亡,被害人叶某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破案抓获经过、车辆信息资料等书证;2.证人 李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事故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晓玲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罗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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