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四川省蓬溪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5********,汉族,专科文化,蓬溪县**镇**所工作人员,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晚上,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川******吉普牌小型轿车从蓬溪县蓬南镇忠烈街122号向蓬南镇天顺街方向行驶,至天顺街时被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民警遂对段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并将其带至蓬溪县蓬南镇同济骨科医院提取血液两支。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丁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13629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