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6196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英山县**镇**街**号,现住英山县**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5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5时左右,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J*****出租车载3 名乘客从英山客运站出口附近送至客运站广场,当车进入到客运站广场时,英山县交通运输管理局执勤人员进行检查,段某某与执勤人员发生争执,段某某将车往前开了一段距离后被现场特警控制。经鉴定,段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周某某、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文敏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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