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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段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95********,汉族,中技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乡**村**组**号。2019年10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对段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某驾驶其车牌为湘E7****的荣威牌小车搭载向某某至头堂乡高速公路旁边的小路旁,与向某某一起在其小车上以“烧板”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2019年10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其车牌为湘E7****的荣威牌小车搭载向某某至荆竹铺镇武东村“陈马头”武东小学后的小路旁,与向某某一起在小车上以“烧板”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3、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段某某在“陈马头”与向某某吸食冰毒后,又一起进城买冰毒,返回途中又在“陈马头”与向某某在其车牌为湘E7****的荣威牌小车上以“烧板”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4、2019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段某某开着自己车牌为湘E7****的荣威牌小车,搭载着杨某某、向某某送邓某某回家,在离邓某某家只有两三公里的一个村活动中心路段,四人在段某某车上以“烧板”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资料、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的证言;3、湖南省邵阳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书;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在自己的小车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0739****。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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