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段某甲,曾用名段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71329200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沭县**镇***村人,住临沭县**镇***村,无业。2020年7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2时许,段某乙与段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段某甲搂住段某乙的脖子将其摔倒在地,并用拳头击打段某乙上身,致段某乙左腓骨及左胫骨多发骨折,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经临沭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段某乙之损伤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笛歌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段**村。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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