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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伟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殷伟(绰号“黑皮”),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乡**村**组**号。2015年4月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11月1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决定监视居住,并送至湘阴县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同年9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监视居住,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殷伟在湘阴县**镇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1.2015年12月22日14时许,殷伟在本县**镇**广场的**KTV附近,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了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7年6月5日17时许,殷伟在本县**镇**超市附近,向吸毒人员马某某贩卖了200元钱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7年6月5日20时许,殷伟在本县**镇**饭店附近,向吸毒人员马某某贩卖了250元钱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17年4月15日17时许,殷伟在本县**镇**酒店附近,向吸毒人员周某某贩卖了100元钱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5.2017年3月的一天16时许,殷伟在本县**镇**宾馆附近,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了50元钱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6.2018年3月上旬的一天20时许,殷伟在本县**镇**宾馆附近,向杨某某贩卖了500元钱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7.2018年3月,殷伟在县**镇**粮库附近,两次向戴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贩卖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400元。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殷伟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殷伟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伟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殷伟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且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丹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殷伟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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