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现在北京**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现住河北省三河市**区**社区**楼**单元**室,2016年7月31日因赌博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殷某某驾驶冀**号东风标志牌轿车沿北九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抚宁区青乐线与北九公路交叉路口左转弯行驶时,因冰雪路滑,方向失控,车辆滑至路西侧沟内。事故造成车上乘员王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王某甲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3日死亡。经鉴定,王某甲腹部闭合性损伤、腹腔脏器破裂(脾破裂)、创伤失血性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殷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双方己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和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王某甲死亡原因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验车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一册80页;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