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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02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8********,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0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可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9日19时34分许,被告人殷某某驾驶渝D3****二轮摩托车从云阳县江口镇新桥向龙池中学方向行驶,行至江口场镇繁荣路韵达快递门前路段时,将行人李某某撞倒在地,殷某某随即停车查看情况,并拨打了120、110,在现场等待处理。次日,李某某经救治无效后死亡。经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殷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双侧多根肋骨骨折伴双肺挫伤、脾破裂、骨盆骨折等复合型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殷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抓获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伍某某、董某某、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尸检报告、车检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

6.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殷某某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瀚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重庆市云阳县********号。

2.卷宗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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