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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阜城镇**宿舍楼**号楼**号。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08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酒后驾驶苏**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阜宁县阜城街道通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通榆小区前路段处时,撞上绿化带并发生单方事故,后被群众报警导致案发。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殷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6.7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调取并制作的个人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阜宁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根据不同情形适用不同条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金  晶

 2020年6月17日

                

附:

1.犯罪嫌疑人殷某某取保候审于阜宁县阜城镇**宿舍楼**号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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