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殷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殷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3日晚21时许,被告人殷某甲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新榕金城湾小区送外卖,在途经该小区26号楼附近时,见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的一部红色心艺牌电动车未上锁,遂在当晚22时许送完外卖后,骑共享单车返回新榕金城湾小区26号楼附近,将该电动车启动后驶离该小区。经电话联系后,于当晚22时48分左右在闽侯县上街镇余盛小学附近将电动车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殷某乙。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心艺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20元。
2019年5月21日,民警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榕北路佳缘超市旁查获涉案电动车,后在殷某乙的配合下抓获被告人殷某甲。被盗心艺牌电动车现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红色心艺牌电动车一部(照片)及提取笔录;
2.书证:户籍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电动车发票、行驶证复印件,电动车轨迹记录截图,电话通讯记录截图及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电动车基本信息表,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殷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仓价认扣[2019]07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人员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涉案现场监控视频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吴世如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殷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住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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