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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友宾盗窃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19227

被告人毕友宾,男性,196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会理县**街道办事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125日被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7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023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1118日被会理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友宾涉嫌盗窃罪,于20191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1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毕友宾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1010日凌晨,被告人毕友宾在会理县建设路145号门口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门口的电瓶车推到隐蔽的地方,后使用改刀、钳子将电瓶车坐垫撬开将电瓶车电瓶盗走。

220191015日凌晨,被告人毕友宾在会理县中央大道124号门口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门口的电瓶车推到隐蔽的地方,后使用改刀、钳子将电瓶车坐垫撬开将电瓶车电瓶盗走。

320191018日凌晨,被告人毕友宾在会理县首府东路147号门口将被害人赵某某放在门口的电瓶车推到隐蔽的地方,后使用改刀、钳子将电瓶车坐垫撬开将电瓶车电瓶盗走。

420191018日凌晨,被告人毕友宾在会理县滨河路367号渝城老火锅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门口的电瓶车推到隐蔽的地方,后使用改刀、钳子将电瓶车坐垫撬开将电瓶车电瓶盗走。

520191018日凌晨,被告人毕友宾在会理县滨河路轩马风雨门口将被害人王某丙放在门口的电瓶车推到隐蔽的地方,后使用改刀、钳子将电瓶车坐垫撬开将电瓶车电瓶盗走。

6201910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毕友宾在会理县城关镇广场路爱馨商务酒店门口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立马牌电瓶车推到隐蔽的地方,后使用改刀、钳子将电瓶车坐垫撬开将电瓶车电瓶盗走。

7201910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毕友宾在会理县滨河路望帝酒店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门口的电瓶车推到隐蔽的地方,后使用改刀、钳子将电瓶车坐垫撬开将电瓶车电瓶盗走。

8201910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毕友宾在会理县滨何路望帝酒店门口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门口的电瓶车推到隐蔽的地方,后使用改刀、钳子将电瓶车坐垫撬开将电瓶车电瓶盗走。

被告人毕友宾将所盗得的46个电瓶车电瓶分四次销赃给会理县顺城路“**电三轮”门市,得赃款2000余元。20191112日经会理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毕友宾盗窃的46个电瓶车电瓶进行价格鉴定,鉴定价格共14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电瓶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证人漆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毕友宾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友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友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毕友宾认罪认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毕友宾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娥

检察员:李友琼

20191226

附:

1.被告人毕友宾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三张。

5.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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