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毛伟(化名吕炜),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3月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伟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3月3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毛伟通过介绍发展王某某、邵某某、常某某、俞某某(后四人已判刑)等人先后加入名为“皇族国际俱乐部”的网络传销组织。后被告人毛伟同邵某某、常某某、俞某某等人在陆良县境内开展传销活动,引诱参加者以缴纳人民币18000元或9000元不等的方式加入该组织,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对碰等方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传销组织,骗取财物。截止案发,被告人毛伟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达数百人,涉案金额近10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已生效刑事判决书、银行卡转账记录等;2.证人王某某、邵某某、常某某、俞某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毛伟的供述与辩解;4.人像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淑君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毛伟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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