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住怀化市鹤城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28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当日经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毛某某在“hell语音”交友软件中认识了被害人金某某。后两人在聊天过程中,被告人毛某某为归还其在该交友软件上用于“打赏”挥霍所欠借款,向被害人谎称其能联系到一次性医用口罩。2020年2月9日,被害人金某某以人民币一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订购一次性医用口罩两万个,并通过其支付宝向被告人支付口罩款两万元。后被害人向被告人催问发货过程中,被告人遂谎称口罩款已支付给口罩厂家并在在微信聊天中向被害人发送其伪造的虚假转账记录,因被被害人识破,被告人在“hell语音”交友软件、微信及电话号码中将被害人号码拉黑。被告人诈骗得手后,将赃款用于归还借款及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IPHONEXSMAX手机一台;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搜查、指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军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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