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8〕190号
被告人毛某甲,曾用名毛某乙,外号“*伢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号**号。2013年11月3日,因赌博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7日,本院认为对毛某甲无逮捕必要,毛某甲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毛某甲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决定对其逮捕,并于2018年12月3日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毛某甲纠集多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3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毛某甲与被害人朱某某在邵阳市双清区**路一茶馆内打扑克赌博,毛某甲发现朱某某从牌桌上偷牌,于是认定朱某某作弊。毛某甲在和朱某某交涉过程中,打电话叫来向某某(另案处理),随后毛某甲、向某某、向某某的朋友三人将朱某某带到双清区****酒店**房间。后毛某甲、向某某等人又叫来两名男子(姓名不详),几人在房间内对朱某某进行殴打、威胁恐吓,并要求其支付5000元现金。后毛某甲等人又将朱某某带回其家中拿手机,当天8时57分朱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帐5000元给毛某甲,上午10时许,毛某甲等人才放被害人朱某某离开。
2017年3月26日,毛某甲和被害人朱某某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宾馆开房资料、证明、谅解书、收据、人身安全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6.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7.微信截图、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并组织多人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殴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毛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玮
2018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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