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8日经武穴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毛某甲同毛某乙、陈某甲等人一起去武穴市大金镇花园村毛家咀后背山祭祖,被告人毛某甲在燃放鞭炮过程中不慎将坟边茅草引燃进而引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被告人毛某甲同毛某乙等人一同灭火,并下山找人帮忙,后将火扑灭。经武穴市林业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测,本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25205平方米(12.5205公顷),其中乔木林地28755平方米(2.8755公顷)、灌木林地52467平方米(5.2467公顷)、未成林造林地43983平方米(4.3983公顷)。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甲经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取得花桥镇冲里村村民委员会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森林火灾调查报告、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情况说明、花桥镇冲里村村委会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毛某乙、陈某乙、阮某某、毛某丙、周某某、陈某甲、毛某戊、王某某、毛某己、毛某庚、干某某、毛某丁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毛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毛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中军
检察官助理:王志坚
2020年8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648313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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