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刑诉〔2014〕49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旌德县,身份证号码342530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旌德县**镇**村**竹**号。被告人江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4月19日被旌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江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旌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旌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3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旌德县,身份证号码3425301938********,汉族,文盲,务农,住安徽省旌德县**镇**村**片**号。
本案由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江某某来到旌德县**镇**村陶某某户,将其饲养的母黄牛盗走,当晚,江某某将牛牵至**镇**村被告人汪某某家,双方约定由汪某某谎称牛由其饲养并帮助卖牛,事后分给汪某某500元。次日早上,江某某联系牛贩子王某某到汪某某家买牛,汪某某与王某某商定价格为7800元,王某某将钱付给汪某某,后汪某某将7300元给了江某某。被盗的母黄牛经鉴定价值为7800元。
2014年10月20日,江某某被旌德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汪某某于2014年8月28日到旌德县公安局蔡家桥镇派出所接受询问。案发后,江某某、汪某某已分别退出赃款7300元、500元,被盗母黄牛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母黄牛(照片);
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江某某、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母黄牛,价值7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明知母黄牛系盗窃所得仍帮助出售,并分得赃款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琼毓
2014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羁押于旌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8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