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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8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5时35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鄂K*****中型自卸货车在本市新河镇汉正服装城万商四路宏星拉链厂附近路段进行清扫垃圾作业时,将正在清扫路面的被害人李某甲擦倒,货车右后轮碾压李某甲身体,造成李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汉川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李某甲于事故当日死亡。汉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江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认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现场照片、车辆照片、送达回证、谅解书、火化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等物证、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 武福爱[2020]病鉴字第2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汪某某、周某某、李某丁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军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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