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溪检刑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住竹溪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鄂C****3号小轿车由竹溪县水坪镇康家岭村向水坪镇漫液村方向行驶,行驶至竹溪县**镇**村****超市门前路段时,与行人司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司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司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3月29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江某某主动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2020年4月9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司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闭合性胸腹部损伤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2020年4月14日,经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江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司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静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竹溪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062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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