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村**街**组,现住黄州区**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0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9日20时49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鄂J0****号“雅阁牌”小型轿车,沿黄州南湖路东向西行驶,至黄州区南湖路交警执勤岗亭路段时被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江某某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经委托黄冈中泽司法鉴定所对江某某血液乙醇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02.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叶樱证言;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顺章

检察官助理:伊胜鹏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住黄州区**社区**,联系电话1323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