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村**街**组,现住黄州区**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0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9日20时49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鄂J0****号“雅阁牌”小型轿车,沿黄州南湖路东向西行驶,至黄州区南湖路交警执勤岗亭路段时被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江某某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经委托黄冈中泽司法鉴定所对江某某血液乙醇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02.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叶樱证言;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顺章
检察官助理:伊胜鹏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住黄州区**社区**,联系电话1323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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