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6 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 号,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 号2 栋301 室。2019 年12 月2 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黄冈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12 月3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加工一批货物,加工费和运费均已付清;*乙公司加工完后将该批货物委托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托运至*甲公司。因早先乙公司欠丙公司运费,被告人江某某(*丙公司负责人)多次索要欠款未果后,就将该批货物扣下,江某某通知转运的第三方物流公司(丁公司)将已运至广州的货物再次运回武汉暂扣。*甲公司的李某甲、朱某某由于一直没收到货就到黄州找到了江某某。江某某就谎称*丙公司欠丁公司运费,是丁公司扣押了朱某某的货物,让朱某某替*乙公司把欠他的钱还给他,丁公司就能将货物发出来了。朱某某为了尽快拿回自己被扣押的外贸货物,在江某某的要求下被迫支付4.7 万某某给江某某。在拿到4.7 万某某之后,江某某通知物流公司将其实际控制的货物发往广州,同时又叫朱某某再支付给他这批货物从广州往返的运费3840元,朱某某无奈就叫他弟弟给江某某汇款3840元,随后朱某某找江某某协商,江某某将运费的一半1920元退给了朱某某。2019年12月2日,江某某主动将其勒索的4.892万某某退还给了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说明、生产制造加工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条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故扣押他人货物,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顺章
助理检察员:宋星海
2020年8月13日
附:
1 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 号2 栋301 室,联系方式:1860725****。
⒉本案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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