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江某某(曾用名:江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号,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合**民房。被告人江某某199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11月因盗窃罪被合肥市中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06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0年3月因盗窃被合肥市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0年因盗窃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江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江某某因部分事实不清,2020年4月28日本院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26日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骑三轮车来到肥东县古城镇大街幼儿园附近戈某某的仓库,用随身携带的钢筋剪将仓库大门上的挂锁剪断,进入仓库内盗窃43箱42度古井八年年份原浆酒,5箱40.6度古井五年年份原浆酒,1箱十六年口子窖,共计196瓶各类白酒。2020年3月23日经肥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该涉案酒类价值共计人民币37892元。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主动退赔被害人戈某某20800元。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戈某某人民币20000元整,江某某得到被害人戈某某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罪名没有异议,并在律师见证下,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戈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红霞

检察官助理:高秀萍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羁押在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宗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