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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门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容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Z102号

被告单位江门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337875****,营业场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村凤山**号,法定代表人容某甲。

诉讼代表人袁某某,系**贸易公司职员,联系电话1382808****。

被告人容某甲,曾用名容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1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小区**街**座**房。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贸易公司被告人容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2月31日依法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办案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贸易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成立,被告人容某甲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经营,经营范围为销售木材、林制品、工艺品、货物进出口等。

2015年11月,被告人容某甲负责经营的**贸易公司与**(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合作经营进口木材,由**进出口公司出资,被告人容某甲负责联系境外供货商购买刺猬紫檀和进口后在江门木材市场销售,所得利润**贸易公司得40%,**进出口公司得60%。经统计,2015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双方合作进口刺猬紫檀共计130柜,其中**贸易公司以低报价格方式进口刺猬紫檀66柜;另**贸易公司自行购买并以低报价格方式进口刺猬紫檀70柜。**贸易公司走私进口刺猬紫檀共计136柜,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37.9588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关单、报关发票、报关合同、真实购销合同、提单、企业营业执照、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林某甲、卢某某、董某某、林某乙等人的证言;

3、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4、被告人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贸易公司及其主管人员被告人容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友明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容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0783****,1803311****

2、本案案卷15册。

3、本案证人名单1份。

4、被告人容某甲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现存放在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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