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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阴某某汽配科技有限公司、唐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三部刑诉〔2020〕2101号 

被告单位江阴**汽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阴市**镇**路**号,法定代表人唐某甲。

诉讼代表人唐某甲1987****生,江阴**汽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唐某乙,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56********,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江阴**汽配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江阴市**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巷**号)。被告人唐某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江阴**汽配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唐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唐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乙于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在经营江阴**汽配科技有限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在与常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胡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以支付8.3-9.5%不等的开票费、操作资金走帐回流等方式,先后从常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090444.5元,税款合计人民币303739.76元。上述发票已由被告单位江阴**汽配科技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303739.76元。

被告人唐某乙接到侦查人员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已补缴全部涉案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商登记资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发破案经过、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唐某丙、胡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乙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被告人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阴**汽配科技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唐某乙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江阴**汽配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唐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江阴**汽配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唐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  敏

                                  检察官助理:沐莉敏

                                     2020年925

附:

    1.被告人唐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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