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75号
被告人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街道办事处**村****小组,住原籍。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5时许,被告人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M2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梅州市梅江区区黄塘路254号门前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撞到路边水泥柱摔倒在地,造成池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5mg/100ml。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被告人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池某庆的证言;3.被告人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怀金
检察官助理:黄浪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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