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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632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5********,傣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弥勒市**镇**社区**村**号**室出租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9月6日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汤某某以7000元一年的价格承租了李某某家位于弥勒市**镇**村**号**房间,并放置两张自动麻将桌提供给他人进行赌博。2020年4月3日,被告人汤某某又向房东李某某承租了1-2号房间,并重新购买了一张麻将桌,同时从1-3房间搬了一张麻将桌,共两张麻将桌放置于该房间提供给他人进行赌博。2020年2月下旬至4月6日“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被告人汤某某多次邀约22人到其出租房,以打“弥勒麻将惩炮”,每炮50元的方式进行赌博。其提供麻将、结算筹码扑克牌赌博工具和茶水、晚餐,并为互不相识的赌客提供结算服务,每场每桌提取100元桌费。2020年4月6日0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汤某某承租的1-2、1-3号房间查获3张麻将桌、6副麻将,参赌人员8人,现金2051元。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汤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4、微信支付交易明细;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盈利为目的,租赁场所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丽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97476****;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5册、光盘3张、散卷;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赃证款物品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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