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汤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468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17日被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汤某某窜到珠海市横琴创意谷19栋楼的电动车停放处,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

2.2018年3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汤某某窜到珠海市横琴宝中路联域网吧楼下,盗窃了被害人田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

3.2018年9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窜到珠海市横琴红旗村圆通快递对面,盗窃了被害人吴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

4.2018年11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窜到珠海市横琴银河街 8号楼梯口,盗窃了被害人张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

5.2018年1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汤某某窜到珠海市横琴粗沙环村125号楼下,盗窃了被害人谭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

6.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汤某某窜到珠海市横琴红旗村永兴一 巷23号,盗窃了被害人吴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

7.2018年1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汤某某窜到珠海市横琴红旗村祥和三巷7号一楼,盗窃了被害人马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

8.2019年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汤某某窜到珠海市横琴四塘村118号背后巷子,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

9.2019年2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汤某某窜到珠海市横琴联域网 吧楼下,盗窃了被害人梁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

10.2019年8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汤某某窜到珠海市横琴四塘村 109号,盗窃了被害人龙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

11.2019年8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汤某某窜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鼎上栅祈福新村附近巷子,用自带六角扳手、自制的开锁工具撬锁盗窃了被害人蒋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致跑王电动车骑至金鼎官塘巴士站附近被人赃并获。经鉴定:该车价值 人民币34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黄某颜、蒋某某等11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物证;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方式,两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妮兰

2019年11月8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3.扳手1把、自制工具3把随案移送,并提请法院判决。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