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住**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8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以长政发[2015]33号文件发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湘江长沙段及其支流部分水域实施常年禁渔的通告》,其中规定:禁渔时间从2016年4月1日12时开始,在禁渔水域实施常年禁渔;禁渔水域范围包括湘江长沙段从天心区昭山至望城乔口防洪闸。
2020年5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在湘江长沙段天心区南托街道李家坪禁渔区使用电鱼机、网鱼杆等禁用的工具、方法捕鱼。当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正在捕鱼时被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经当场称量和查验,被告人汤某某捕获各类水产品共计0.35公斤,捕获的水产品己被渔政部门放生。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汤某某到渔政部门配合调查时,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作案工具电鱼机、网鱼杆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交办通知书、传唤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悔过书、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通告、常住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法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汤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予以量刑。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应予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宇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汤某某现在长沙市天心区**村**组**号候审,联系电话1534731****;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1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续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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