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861号
被告人汪保军,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011973********,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陶镇锋,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保军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汪保军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3月,被告人汪保军经营的原绍兴县汪保军纺织品有限公司(已吊销)与J某某签订法兰绒购销合同(货款50万美元)。同年6月27日,J某某经他人共汇款230719美元(已扣手续费6美元)至原绍兴县汪保军纺织品有限公司账户。同月30日,被告人汪保军将到账的230674美元结汇成人民币1427895.13元,后取现逃逸。
2.2014年5月底至6月,被告人汪保军经营的原绍兴县汪保军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孙某某达成口头购销合同,以先支付部分货款并承诺收货后支付余款的方式从孙某某经营的原绍兴县**针织厂骗得全长丝针织布45026.9公斤,合计价值450269元。被告人汪保军仅支付货款60000元,实际骗得390269元,后逃逸。
3.2014年5月底至6月,被告人汪保军经营的绍兴县汪保军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盛某某达成口头购销合同,以先支付部分货款并承诺收货后支付余款的方式,从盛某某经营的原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骗得法兰绒坯布、珊瑚绒坯布共计37092.5公斤,合计价值524716.82元。被告人汪保军仅支付货款115000元,实际骗得409716.82元,后逃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信息、房屋租赁合同、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结案通知书、银行交易记录、购销合同、协议、银行交易截图、外汇收汇凭证、结售汇水单、报关单、销售确认单、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划转委托书、记账凭证、退款申请、委托书、码单、对账单、价格认定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坯布进出明细单、护照、签证信息、出入境记录、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孙某某、盛某某、张某某、贺某某、齐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J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保军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孙某某、盛某某辨认笔录,被害人J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保军作为原绍兴县汪保军纺织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车新波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汪保军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六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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